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简称ODI备案),是指中国企业或团体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以新设立企业、并购或参股外方企业股权等投资的,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企业,还要获得国资委的批复。
ODI许可备案根据投资金额大小、行业、国家等因素,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一般情况下非重大投资额或非敏感性投资适用备案制。对于敏感行业和敏感地区以及超过一定投资额的,则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核准。
境外投资备案ODI是境内企业资金合规出境的途径之一,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才可申请ODI备案。ODI备案涉及多个环节,项目申报信息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对境外投资备案进行解析,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以帮助企业顺利进行境外投资。
一、投资主体情况
1、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有关信息。
2、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
3、近两年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二、投资主体控制且本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情况
如果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则说明该境外企业情况。
该境外企业情况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以境外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文件(如成立证书)为准。
2、股权结构:前五大股东(境外企业为合伙制企业的,则为普通合伙人和前五大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
3、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的控制关系。比如:投资主体以何种方式控制该境外企业。
4、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要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5、近两年是否受到所在地行政、刑事处罚(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三、项目背景情况
1、项目必要性:包括项目与投资主体发展战略的关系、与投资主体国内外业务的关系、项目对投资主体的意义等。
2、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投资决策等情况。
3、项目涉及的审批情况:包括项目涉及的国内外政府审批(如外资国家审查、市场准入、反垄断审查等)及有关审批的进展情况。
四、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的注意事项
1、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一旦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如投资金额变动、投资方式变更等,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以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保留备案文件:填写备案表后,应妥善保留备案文件,包括备案表、相关证明文件等。这些文件在后续的审批和备案流程中可能会被要求提供,因此要妥善保存。
3、定期进行备案信息的自查和更新:定期对已备案的投资项目进行自查,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发现备案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新,应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新。
4、了解当地的投资政策和法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政策和法规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投资政策和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总的来说,境外备案的目的是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流动的稳定和有序。
五、ODI备案问题解答
(一)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层面,请关注《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二)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三)11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11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四)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五)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
答: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六)11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
答:11号令所称“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七)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八)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九)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