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病例丢了,是可以去医院补办的。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工作或者个人原因补病历是很常见的事情。只要说明缘由,有合理理由很多医生都肯补病历的。一般的住院病历可以通过医院的病案室拿到,凭借相对应需要的证明,重新复印,相关方面的诊断证明,可以通过诊断医生重新开具。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有,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可在网上进行变更:就以北京为例,每月5-25日,登陆北京社保网上服务平台,点变更定点医院,次日生效。
步骤如下:
1、打开网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个人用户登录;
2、登录以后,页面右上方,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进入;
3、然后在左侧点击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4、选择自己需要修改的定点医院,点击修改;
5、输入医疗机构名称点击查询医疗机构,后点击选择;
6、后点击提交,查看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