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对其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的条件进行申请核定后得出的判定。
要想开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当然除了要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之外,由于具体涉及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此同时还要满足法律中规定的一些资质才行。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的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