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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6 10:07:01 1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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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之债的债权人往往享有私法之债的债权人所没有的种种特权,例如公法之债产生争议或得不到履行时无需借助司法机关而自行实现其债权的强制执行权(自力救济),以及相对于私法之债的优先受偿权。发端于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第81条“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的典型,世界各国在税法上规定滞纳金的理论根据也正基于此。

    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巨额滞纳金案例无疑是将手段作为目的,从而异化了滞纳金制度设置的初衷。可是,“在与刑事罚的关系上,执行罚的过错罚款数额必须与之均衡,这样的话,与刑事罚相比较,被认为抑制效果甚微”。170.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日本《行政执行法》被废止后执行罚制度的式微,仅在《防沙法》第36条中规定了执行罚制度,作为确保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替代方法是刑事罚的广泛导入。

    找出病灶的目的是为了对症下药。既然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是违约金,那么就可以运用合同法理论对高额的信用卡滞纳金进行治理。尽管《合同法》没有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作明文的限制,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主要有第113条第1款的可预见性规则、第119条第1款的减轻损失规则、第120条的与有过失规则;在规制由于合同自由的异化而导致过高的违约金方面有第114条第2款的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然而,发卡行却认为其收取高额滞纳金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的结果,这样才符合银行业的合规性监管,因而该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而非约定违约金,所以不能适用上述《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数额限制的规定。

    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的垄断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垄断定价行为,又称剥削性的滥用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三个部门分享反垄断执法权,而行政垄断及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权由国家发改委行使,所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正式受理国内商业银行乱收费的反垄断调查申请就属于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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