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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代办消防蓝图,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

    2024-12-19 04:00:02 41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1)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相结合的水池,需要配备技术设备,防止消防用水挪作他用。

    (2)容量超过1000m3(摩天大楼的火池总容积超过500m3),需要分成两组。

    (3)消防车供水口需在消防车内部设置供水口,且供水口与建筑物(不含泵房)的距离为15m以上,A ,B,C液体储罐。 LPG 储罐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 40m,LPG 储罐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 60m。

    (4)消防车的供水口不得超过消防车吸水高度的6m。

    (5)消防车水坑的防护半径不得超过150m。

    (6)拔罐供水时间不超过48小时,缺水区和独立储油区可延长至96小时。

    (7)寒冷地区的灭火器池内应安装防冻装置,储罐区应安装防冻装置,防止易燃液体流入灭火器池内。

    (8)如果灭火水池储备包括室外灭火用水的消耗,则水池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9)设计灭火池时,要经常冲洗池内的水,以防变质。

    1、建立消防档案

    为受维保单位建立一套详细的消防设施档案文件,严格按照消防设施档案和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操作细则及工作报告来执行。

    2、定期检修/测试

    填写详细的设备定期检修/测试纪录单,由甲乙双方签字,双方各自存档。

    每次保养完成后向甲方提供定期检修/测试工作总结报告。

    消防维保定期检修/测试项目

    a.自动报警系统

    b.消火栓系统

    c.水喷淋系统

    d.气体灭火系统

    e.被控联动设备

    f.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

    g.模拟火灾试验

    3、月度检查

    每月定期派查看消防主机打印记录和消防值班记录,了解上一个月消防系统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运行故障进行处理;对消防主机进行检查并记录;抽探测器进行模拟火灾实验,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准确性、报警主机运行状况、联动请求的正确性。到建筑物内进行检查,了解消防设施有无被人为损坏或其他损坏情况。

    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向甲方出具《月度检查报告》。

    4、应急检修

    当甲方设备出现严重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一般故障不影响建筑的,市区内4小时(市区外24小时)内,维保执业工程师到达现场维修排故;紧急情况故障,市区内1小时(市区外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维修,对维修结果做好记录。维修完成后向甲方出具《应急检修报告》。

    5、探测器清洗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4.3.3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6、其他检查

    应甲方要求,可在重大事件之前对消防系统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完成后向甲方提供电器检查/检测工作总结报告。

    7、设备保障

    为了保证甲方系统长期稳定运行,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向甲方提供本套消防系统所需的备品备件,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8、技术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人员提供技术培训,使甲方的人员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培训安排在每次检修/试验时进行,也可应甲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进行,次数不限。

    9、技术督导

    如甲方对消防系统所在的部位进行改造施工,乙方应负责施工期间的消防报警系统探测点及联动控制点恢复安装的监督、指导、验收,验收后纳入整体技术服务范围。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委托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流程图

    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性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

    租赁或转让合同(改建工程)

    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原工程平面图(改建、扩建工程)

    现场办理流程:窗口受理→任务分工→承办人审核→技术复核→领导审批→审批结果送达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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