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遵纪守法,这已是老生常谈。律师辩护工作一定要基于客观事实,即使发现侦查机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等情况,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来,一定不能“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回答问题,也不能向其传递违规材料和违禁物品。其次,作为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律师,应当在发问前表明身份,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落实其是否已经自行委托律师辩护,如果确实委托辩护的,应当让其签署《终止法律援助情况说明》并归入卷宗档案。再次,应按照事先准备好的《会见提纲》发问,如果在沟通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可以当场增加问题,争取一次性弄清问题、解决问题,如在随后的工作中发现新问题,可以再次会见,但仍应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刑事逮捕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公安逮捕的意思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