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日报登报0471-6929-333
包金山、胡桂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杰诉被告尼玛、包金山、胡桂兰、第三人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尼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办理通辽新城区美瑞龙源小区11#楼-1-1001号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三人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被告尼玛在取得上述房屋不动产产权后15日内协助原告王淑杰将通辽新城区美瑞龙源小区11#楼-1-1001号商品房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淑杰名下;三、驳回原告王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尼玛、包金山、胡桂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