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厂需要的环保手续有哪些?
经常有企业朋友向环环咨询
建设新项目需要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要不要做环评等等这类的问题
环环根据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一下整理
给大家提供参考
开工厂需要办理的环保手续有哪些呢
一、环评手续
1、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办理环评需要多少费用?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先确定是要做报告表还是报告书,报告书的费用较高,报告表的费用较少。环评办理的费用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区域位置、项目投资额、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有关,大型项目费用有几十万起,小项目有的几万块也可以搞定。针对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费用有所差异。
环评办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
现场勘查,资料收集;
办理网上预咨询;
项目所在地现状调查及现状监测,包括监测方案制定、数据分析;
公众参与调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
专家评审及技术评估;
报送环保局审批;
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3、什么情况下重做环评?
随着企业的发展规划调整,有时候环评手续办完以后并没有立即开工建设。当过了一段时间后,企业想再开工建设新项目,此时的环评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环保局的批复而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环保设施验收
环保验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逐项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主要有两个步骤:首先看治污设施是否按环保批复要求设立,其次对治污设施进行性能检测,主要是监测排放污染物浓度和计算排放量,是否达标排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废”环境保护设施如何验收?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应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提醒企业: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四、排污许可手续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