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作业,使用潜水员或水下作业机械等在水下进行各种工作的统称。包括:水下探摸、水下勘查、水下电焊、水下切割、水下爆破、水下电视摄像、水下摄影、浮筒作业等。用于援潜救生、沉船打捞、水下工程建设、科学试验以及水底资源开发等。
水下打捞就是打捞沉没于水中物体的工程。包括打捞船舶、飞行器、货物等。在航道、港口水域中的打捞作业,可达到清理通航障碍物的目的。打捞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涉及测量、潜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爆破和水下焊接等等。
打捞水中的物体,一般通常情况下,是潜水员下潜水下打捞沉入水底之物,目前深海区域也可用智能机器打捞探索。包括打捞船舶、飞行器、货物等。在航道、港口水域中的打捞作业,可达到清理通航障碍物的目的。打捞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涉及测量、潜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爆破和水下焊接等等。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规定比较和详细的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但不包括舰艇和木帆船(第二条);
(2)应当打捞的船舶包括:妨碍船舶航行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第三条);
(3)在沉船严重危害船舶航行时,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清除(第四条);
(4)主管机关有权规定沉船所有人申请打捞期限和打捞期限, 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第五条);
(5)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捞,则丧失对沉船的所有权(第七条);
(6)主管机关可以变卖残骸,沉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原物或价值,否则丧失所有权(第八条);
(7)沉船沉物打捞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打捞或者拆除船舶(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