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作业,使用潜水员或水下作业机械等在水下进行各种工作的统称。包括:水下探摸、水下勘查、水下电焊、水下切割、水下爆破、水下电视摄像、水下摄影、浮筒作业等。用于援潜救生、沉船打捞、水下工程建设、科学试验以及水底资源开发等。
①封舱抽水打捞法。应先沉船破口封堵后,然后将船内的水抽出,使船浮起,因封补严密困难,风浪大时难作业,故较少采用。
②浮筒打捞法。用若干浮筒在水下充气后,借浮力将沉船浮出水面,此法浮力大而可靠,施工方便、。
随着浮筒和大型浮吊的出现,更多的时候是采用综合打捞法.即在打捞一艘沉船的过程中不仅要用浮筒,内浮力还要封舱抽水,用浮吊协助吊浮.由于综合运用多种打捞法,减少了海上作业时间,对不同类型、不同水深的沉船也能应付自如.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规定比较和详细的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但不包括舰艇和木帆船(第二条);
(2)应当打捞的船舶包括:妨碍船舶航行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第三条);
(3)在沉船严重危害船舶航行时,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清除(第四条);
(4)主管机关有权规定沉船所有人申请打捞期限和打捞期限, 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第五条);
(5)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捞,则丧失对沉船的所有权(第七条);
(6)主管机关可以变卖残骸,沉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原物或价值,否则丧失所有权(第八条);
(7)沉船沉物打捞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打捞或者拆除船舶(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