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作业,使用潜水员或水下作业机械等在水下进行各种工作的统称。包括:水下探摸、水下勘查、水下电焊、水下切割、水下爆破、水下电视摄像、水下摄影、浮筒作业等。用于援潜救生、沉船打捞、水下工程建设、科学试验以及水底资源开发等。
筑堰抽水打捞法,是在沉船周围筑围堰抽干水,封补破洞后再放水浮船.1956年在中山县打捞“武凤号”军舰时曾采用此法.断船整捞法,可以把尚未完全断裂为二的沉船整艘起浮,减少了大量的水下电割等工作量,且节省工程时间和费用.1975年打捞日本冷藏船,1958年打捞日本小油轮等均采用此法.1975年救助泰国“东方三号”时还采用过筑假双重底打捞法.
船舶抬撬打捞法:这种打捞法是利用驳船作为起重工程船来抬升沉船.由于驳船较易于筹集,所以建国初期也广为采用,并沿用至今.有时也利用捞起的沉船打捞沉船.1952年,华南打捞工程队带了少量的工具和设备到海南岛,打捞一艘5000吨油轮“桐丹丸”,他们用了十几吨钢材补好水下5米直径大破洞和甲板上的大破洞,然后抽水起浮.加固后作为打捞工程船,打捞了沉于榆林港航道中的坦克登陆舰“中条号”等沉船.但是,用船舶抬撬打捞较大或较重的沉船,因储备力小而危险性很大,也不能抗风浪,所以有了打捞浮筒后已尽量避免用该法打捞较重的沉船.
制定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条例已经变得十分必要。为此,交通部委托海事局起草了《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九章,即: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打捞清除责任,第四章―从事打捞清除的单位和人员,第五章―打捞清除的实施,第六章―打捞清除的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