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侵权”,相信同行们对于这一词汇都不陌生,但大家是否真的明确了解它的含义呢?相信很多人的答案是否定的。然而,随着专利侵权的时有发生以及侵权手段的逐步多样化,如何做好专利保护事关专利人的利益,作为一名专利代理师或专利律师,也就非常有必要深入了解等同侵权的概念。鉴于此,烟台浩然商标事务所本期就带领大家深入学习一下“等同侵权”。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从这一规定出发,理论上说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表述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各国的实践表明,如果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大家都熟知,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批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争取获得具有较宽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但是事实上不可能要求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的过程中就能够预见侵权者以后可能采用的所有侵权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都要予以公告,这一机制使得所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都处在“明处”,而实施他人专利技术而又不愿意支付报酬的人却处在“暗处”,他们往往试图利用专利发明的实质性内容,却又处心积虑地对其中一些部分作出非实质性变动,使其实施行为与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相比看起来有所不同。烟台专利小编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两者相比存在一些细小不同,就认定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势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影响整个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一种规则,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一定程度的扩展,使专利侵权的判断不至于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等同原则在此背景下也就应运而生。所谓的“等同侵权”,就来自于“等同原则”。
接下来,烟台专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等同原则基本含义:
等同原则是进行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之一。其含义是指:侵权人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技术手段,替换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和效果,这时,应当认为未脱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应认定侵权,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
换种说法,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尽管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其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物判定为侵权。
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烟台专利小编为大家总结:等同原则说起来并不难理解,不外乎是指当被控侵权行为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基本相似”“差别不大”“实质相同”时,应当认定仍然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然而,困难之处在于如何对这些本质上就存在模糊之处的说法给出一种尽可能有章可循的判断原则。“等同”与专利审查中的“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概念有相似的性质,各国反复探索,却始终不可能给创造性的判断一种机械的判断程式。实践表明,对专利领域中诸如“创造性”“等同”之类不可避免地包含主观判断因素的概念而言,可以也需要建立种种辅助规则,但终还是只能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原文出自:烟台浩然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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