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所需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原件);
3、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登记证复印件需要加盖代表处公章);
4、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
合法营业证明的规范要求:
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合法营业证明为外文件的,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登记证延期手续的代表机构,在申报2012年度报告时可提交存续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二、网上申报流程:
1、登录。代表机构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企业标识和机构名称登录用户界面。
2、填写年度报告书。代表机构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表式。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可在下次登录时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3、打印年度报告书并提交书面材料。代表机构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提示代表机构申报成功,并显示打印年度报告书按钮。代表机构打印《申报意见书》和年度报告书,携带《申报意见书》所列材料,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4、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代表机构携带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受委托的属地工商分局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三、网上申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