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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之二

    2024-12-29 08:00:01 49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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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之二?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方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方按规定支付运输费的协议。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主要的有铁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公路货运合同等。

    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限度;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经济合同法》关于签订与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2)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3)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五、《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的责任的规定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锗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六、《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方的责任的规定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的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七、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托运方在托运货物时,应充分考虑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如有条件,应尽可能选择适合货物运输的季节,避免季节不当,给托运的货物造成损失。

    (2)鲜活货物(主要指易腐、易变质货物和活动物)的运输和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或有剧毒、放射性的物品)的运输,必须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而且要按专门规定办理运输。有关鲜活货物的运输,应按照《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办理。运送危险货物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3)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在运输合同中详细约定违约责任,承运方严格依照货运条例及规章办事的同时,应积极推行运输保险,以便能使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得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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