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基数为全省或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年申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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