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除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除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四、办理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六、办理机构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
七、办理时限
一般工程三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十三个工作日,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二十三个工作日。
八、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