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保证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高屋楼宇内各用户,均应遵守本规定。已投入使用的高层楼宇,凡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以下简称消防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各高层楼宇管理处应根据消防控制中心管辖范围,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机关裁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